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

手機迷蹤記(一)

時間:2007年8月初。
地點:大安區某玉山銀行。

事由:
某日中午用餐時間到公司附近的玉山銀行領錢,結果領完錢很蠢的把手機(金寶S601,中看不中用的PDA手機)放在ATM上就離開了,等到粗心的我自覺時也過了快10分鐘,跑回銀行手機已經不翼而飛‧‧‧。

第一時間就跟銀行方面確認有沒有人撿到來招領,服務很好(客戶不多?)的玉山馬上至少3個人在幫我調查,也借了電話回撥我自己的號碼,結果竟然是關機狀態,我旋即了解手機是被人拿走的,因為我在領錢之前手機還有很充足的電量,不可能沒電,絕對是被人關掉的。

當時認為只要在銀行ATM前的人,也就是拿走我手機的人不可能沒被監視器照到,似乎還有一絲絲希望,但是玉山表示要調閱監視畫面必須等到3點半銀行休息之後才能進機房查看,我也只好留下聯絡方式先行回公司。

到 了公司跟老闆和同事敘述了一下經過,沮喪的回到座位後沒多久就接到玉山的電話,是一位漂亮的吳姓經理:「我們趁空檔(誤)的時間幫你看了監視畫面,有看到 接著你之後使用提款機的人拿走你手機,監視畫面非常清楚,甚至將手機放進包包都有拍到,而且那個人還有領錢,但是監視畫面必須有司法單位才能看,你趕快去 報案。」
我只能說,玉山的服務真的非常好,不枉費我有買王建民認同卡。

跟老闆告假後到了警局,小小的派出所一樓內還有不少民眾, 值班警員只把我當幾秒的透明人,便很盡責的抽空問我要幹嘛,我大致把經過報告了一番,值班就要我稍等一下(看來掉手機真的不是什麼大事),不過也沒等太 久,一位我感覺應該還蠻菜的一線三賴姓警員幫我做筆錄,之前在當兵海巡時就做過不少次筆錄,好歹我也有司法警察的身分,因為手機是我遺忘在現場而被人撿 走,不能算是遺失,經由監視器確定是對方犯了侵占遺失物的條件,對於整個司法體制來說,報案案由寫侵占會比遺失來的有利些,而我會說賴警員菜因為從他和其 他警員(學長)言談感覺得知外,筆錄做的還真是馬馬虎虎,最後我還幫他潤飾一下以及提醒一些該注意的地方才搞定。

其實做筆錄只是一項司法 程序,最重要的是要拿報案三聯單,很多人搞不清楚時什麼是報案三聯單,上面有一項很重要的資料“e化單號”,可以在網路上查詢到是否成功受理的依據,過去 很多人被吃案就是沒有三聯單可以供查詢,所以有沒有三聯單非常的重要。在海巡受的訓是一定要給原告三聯單,到了警察單位怎麼變成給不給都無所謂我就不得而 知了。總之我拿到了三聯單就算報案完成,賴警員隨即陪同我要去銀行看監視畫面,路上居然還巧遇住附近平常都遇不到的姑姑,身邊跟個警察一時半刻也解釋不 清,隨便應付幾句(拍謝啊阿姑我也是不得已的,實在沒心情閒聊)就去銀行了,沒想到吳經理表示要有公文才能調監視畫面‧‧‧雖然白跑一趟,但當時的我還是認為線索充足,應該可以很快就破案,只是沒想到這一等就是3個月‧‧‧。

待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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